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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振黄金水道 推进长江经济带健设时间: 2016-04-03信息来源:全国人大代表“推进长江经济带建设”专题调研小组 作者:hjr_admin 责编:

        2014年,《国务院关于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正式发布。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打造中国经济新支撑带,是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谋划经济新棋局做出的既利当前又惠及长远的重大战略决策。部分上海市全国人大代表围绕“推进长江经济带建设”主题,侧重从长江航运业振兴发展、长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等方面开展调研,并在深入分析思考的基础上提出如下建议。
 
        一、统一发挥“黄金水道”作用,推动长江航运业的发展
 
        长期以来,长江一直是我国东西交通的大动脉,也是连接我国东中西部的重要纽带,长江经济带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当前,推动实施长江战略,充分发挥黄金水道作用,对于加快长江经济带建设,推进西部大开发和中部崛起,促进长江流域东中西部联动发展,实现长江流域沿江各个省市、各个城市的共同利益,都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
 
        从大处看,重振长江黄金水道,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切实统筹区域发展,促进长江流域东中西部联动发展,实现长江流域沿江城市的共同利益,推进循环经济与建设和谐社会。从小处看,长江水运具有运价低、耗能低、排放低、运建量大等“三低一大”的运输方式特征,能够适应长江经济带的产业结构及未来产业发展方向,因而具有具有相对的产业比较优势和市场拓展潜力。
 
?  重振长江黄金水道航运功能,推进长江经济带建设是一项重大的系统性工程,不仅需要中央与地方采取一系列切实的政策措施才能奏效,而且更需要中央与地方、长江流域各省市,以及江沿岸各个城市联合谋划、各方协调、共同建设、实现共赢。
 
        1、强化国家发展战略,细化航运发展规划。再进一步加快推进长江经济带建设的国家战略中,同步推进实施长江“黄金水道”航运建设的战略。同时,根据《指导意见》的总体要求,由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牵头,会同各个省市研究细化长江航运发展规划,争取在“十三五”时期有所突破。
 
        2、启动相关立法工作,建立健全体制机制。建议全国人大以及国家有关部门从推动长江黄金水道振兴发展和有序开发的角度出发,加快相关立法的步伐。由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牵头,沿岸各个省市参与,建立长江水系管理综合协调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长江黄金水道的投入建设和联动发展。充分发挥长江沿岸中心城市经济协调会的功能,协调会在推动长江流域区域合作方面已经发挥了一定作用,可以进一步发挥其协商与交流平台的功能。
 
        3、加大航运建设投入,提升航运服务水平。建议议在涉及长江航运发展的财政、税收、投融资体制等方面,中央、地方政府应给予积极的政策倾斜,尤其要鼓励和推动各类企业和社会资本参与长江航运建设,长江沿岸各个省市也要统一步调。要进一步完善服务、简化手续、加快转运,积极推进长江航运体系的人通关进程,相关服务要朝着标准化方向发展,重点是要推进长江航运流转单证的标准化,提高通关服务的效率和信息化水平。

        4、抓住重点环节,推进船舶港口标准化建设。建议推进长江内河船舶大型化,把集装箱船舶标准化作为船型标准化建设的重点,可优先考虑江海直达和江海联运船型。同时,进一步加快长江沿线的港口泊位建设,大力发展符合未来发展趋势集装箱专业码头,统筹长江干支线港口泊位建设,合理安排干支线班轮,加强干支线衔接。

        5、
推动合作纵深发展,联手发展要素市场。建议各地方政府要进一步破除行政壁垒和进入门槛,重点鼓励和推动长江沿线各主要港口、主要经营单位、各类企业以及各类客户等方面的战略合作,尤其要充分发挥港口企业、航运企业、物流企业的主体作用,不断向广度和深度拓展。
 
        二、加强长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推动长江流域各地的联防联治
    
        尽管近年来长江流域废污水排放量增幅减缓,河流水质总体保持良好状态,长江干流和各省际水体水质有所改善,但局部城市江段和部分支流、湖库水域污染依然严重。根据《2013年长江流域及西南诸河水资源公报》显示,长江流域废污水排放量为336.7亿吨,比2012年减少3.1%。其中,生活污水134.4亿吨,占39.9%;工业废水202.3亿吨,占60.1%。长江流域水质为I-III类水的河长比例为74.4%,劣于III类水的河长比例为25.6%。其中,长江干流水质较好,符合或优于III类标准的河长占71.6%。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抓紧启动立法调研,尽快制定完《长江法》,通过法制有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和水环境的承载能力相适应,保障流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

        针对管理现状,在以下五个方面有所突破。
 
        1、建立长江流域综合协调和管理机构。建议借鉴欧洲莱茵河流域、美国田纳西河流域综合管理的成功经验,在国家层面建立长江流域的综合协调机构,制定统一的发展规划和环境标准,建立流域综合管理与治理的协调机制,制定统一的发展规划和环境标准,建立流域综合管理与治理的协调机制,实施流域水资源实施流域水资源优化配置和统一调度,建立统一信息公开与通报机制。
 
        2、探索长江流域综合协调和管理机构的模式。从操作层面上,综合协调机构可以采取两种主要模式:一是在长江流域统筹建立“中央主导、地方参与、流域机构主管”的“1+1+X”的协调监管机制,即:国务院建立省部级流域综合协调委员会。二是改造现有的流域管理局,调整长江水利委员会为国务院派出机构。


        3、建立长江水资源资产管理制度。将长江流域水资源作为中国人民的共同财富和重要资产加以积极保护与严格管理,通过立法重点确立如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基金制度、水污染责任保险制度、长江流域生态补偿制度、流域水污染损害赔偿等几项具体制度。 

        4、
建立长江断面水质责任追究制度。建议在长江法立法时明确长江断面水质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流域内各省环保、水利部门应当定期将省界监测断面人工监测数据和水质自动检测数据提供给流域综合管理机构,流域综合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将考核结果报经国务院同意后,向社会公告,对未达标的省市 应严格追究责任,并落实赔偿制度。 

        5、强化行政处罚和行政制裁力度。通过立法授予综合管理机构行使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权,使执法管理更加公平、公正、有力;同时,建议对于连续性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实行“按日处罚”,对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单位负责人、责任人员实行“双罚制度”,完善行政执法与行政制裁的衔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