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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发展

关于加快构建上海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思考时间: 2015-08-11信息来源:方志权 作者:wyg_admin 责编:

 摘要:上海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家庭经营主体地位,以承包农户为基础,以家庭农场为骨干,以农民合作社为中坚,以龙头企业为引领,以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为支撑,注重系统设计、实行分类指导,稳中求进、城乡联动,推进农业生产要素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化配置,加快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为现代农业发展提供持续动力和活力。

  关键词:农村改革发展 农业经营体系 上海农业 都市农业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相对于传统小规模分散经营而言的,是对传统农业经营方式的创新和发展。农业经营的涵义较广,既涵盖农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各环节,又包括各类生产性服务,是产前、产中、产后各类活动的总称。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既包括各类农业经营主体,也包括各主体之间的联结机制,是各类主体及其关系的总和。总的来看,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可以被理解为,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顺应农业农村发展形势的变化,通过市场形成或政府引导,形成的各类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和生产性服务主体及其关系的总和,是各种利益关系下的传统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总称。

  近年来,上海不断探索农村承包地管理制度和流转改革,在国内率先培育发展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取得了明显成效,对全国农业的发展发挥了良好的示范作用。作为一个特大型城市,上海农业要进一步保量提质,核心是创新农业经营体系,基本途径就是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这对上海促进农民增收,推动城乡一体化良性互动发展,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上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概况

  自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以来,承包农户一直是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主体。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和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量转移,传统承包农户的商品农产品供应功能逐步减弱,一些适应市场需求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运而生,涌现出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这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发育成长,呈现出旺盛的生命力和蓬勃发展的良好势头,对于保障上海农产品有效供给、建设都市现代农业、推进“四化同步”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促进和支撑作用。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概况

  1.家庭农场。培育和发展家庭农场是农村改革的一项新生事物,是生产关系不断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具体表现。2013年本市经区县农委登记,从事粮食生产家庭农场1893户,水稻种植面积22.78万亩,占全市水稻种植面积的14.6%。2014年10月底,本市粮食家庭农场2303户,粮食种植面积28.66万亩,比2013年底分别增长21.7%和25.8%。其中,松江区是最典型的。从2007年开始,松江区借鉴发达国家发展家庭农场的经营模式,结合松江农村实际,开展了粮食生产家庭农场的探索与实践。松江的家庭农场是以农户家庭为经营主体,主要依靠家庭劳动力,实现生产规模化、专业化和集约化,农业生产力水平大幅提高,有效调动了农民种粮的积极性,粮食生产经营收入成为农民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目前,松江全区已组建1267个家庭农场,经营面积占粮食种植面积的90%左右。

  上海培育和发展家庭农场有4个主要特征:一是家庭经营。即经营者自耕,家庭农场的经营者是本村农户家庭,主要依靠家庭成员从事农业生产活动;除季节性、临时性聘用短期用工外,一般不常年雇用外来劳动力从事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活动。二是规模适度。家庭农场经营土地规模要与经营者的劳动生产能力相适应。现阶段家庭农场的土地规模以100~150亩为宜,今后随着农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农业劳动力的转移,可逐步扩大土地规模。三是一业为主。家庭人员的主要职业是农业,家庭主要收入来源于农业收入。农业成为“体面的职业”,从事农业同样可以获得“体面的收入”,过上“体面的生活”。四是集约生产。与小规模农户相比,家庭农场规模适度,通过专业化生产、集约化经营可以充分发挥适度规模效应和家庭经营优势,有效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

  上海在培育和发展家庭农场方面建立了4个机制:一是坚持土地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有序流转。发展家庭农场,首先要解决“地从哪里来”和“怎么来”的问题。为此,市农委采取了多项措施,如开展土地确权登记、推行农业组织化专项奖补、实行老年农民养老补贴等,积极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二是实行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现阶段上海郊区适度规模经营面积一般控制在100~150亩为宜。根据生产能力再可以多一些,但要考虑相对公平,即生产资料使用的初始公平,因为农村就业尚不充分,现在松江仍存在3:1的状况,即3个农民家庭争一个家庭农场的经营权,只有等农村劳动力不断稀释,家庭农场经营者出现短缺时,再扩大经营规模,这才是合理的选择。三是家庭农场经营者准入和退出机制。通过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形成有效的竞争,避免退回到家庭分散经营的局面,以有效激发家庭农场经营者的内生动力。四是强化社会化服务机制。为满足家庭农场的生产需要,必须建立涵盖良种供繁、农资配送、农机作业、粮食烘干、农业信息、农业金融等内容的专业化服务体系,为家庭农场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的全程服务,让家庭农场经营者解除后顾之忧。

  2.农民合作社。近年来,上海在促进农民合作社健康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农民专业合作社已有3200家,在册成员3万余人,带动农户数17余万户,由合作社经营的土地面积有140万亩,实现销售额95亿元。还创造性地建立了16家农民合作联社这一新型组织模式。

  (1)发展“合作社+基地+农户+市场”的生产经营模式。上海红刚青扁豆生产专业合作社积极发挥合作社的引领作用,做大做强做优青扁豆产业。合作社现有大股东12名,社员4000多名,种植青扁豆6000多亩,辐射带动周边6个乡镇1万多户农户种植青扁豆,总种植面积15000亩,产品在华东地区青扁豆市场占有率达到70%,上海市场占有率97%。2013年实现销售3.38亿元,合作社盈利750万元,其中对农民的两次分配分别为1500万元和456万元。合作社目前已形成统一种植生产、统一培训指导、统一农资配送、统一收购包装、统一品牌销售的“五统一”生产经营体系。

  (2)实行“两头统、中间包,合作社+菜农”的模式。上海春鸣蔬菜专业合作社成立于2007年12月,地处青浦区白鹤镇,是一家集蔬菜种植、加工、配送为一体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社现有成员172人,生产基地2336亩,常年种植青菜、生菜、空心菜等10多种绿叶蔬菜。合作社常年带动周边菜农400余户,土地3000余亩。合作社实行“两头统、中间包,合作社+菜农”的模式,实现订单种植,确保菜农收入。生产的蔬菜主要进入家乐福、乐购、易买得等超市销售。2013年合作社实现销售收入4306万元,比2012年的2228万元增加48%;2013成员平均收入6.5万元,比2012年的5.2万元增加20%。

  3.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集成利用资本、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通过各种利益机制与农户相联结,带动农户发展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生产,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主要呈现以下3个特征:一是科技创新成为企业发展壮大的重要动力。二是订单农业成为龙头企业与农民利益联结的重要方式。三是对外拓展和服务全国成为龙头企业增强竞争能力的重要举措,利用企业自身的科研、品牌、技术和贴近上海市场的优势,实施“两头在外”发展战略,走出上海、服务全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主要分为生产加工型龙头企业和专业市场型龙头企业。2013年本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380家,实现销售额800亿元。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有85家。

  4.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为弥补“统”的功能缺失,满足农户日益多样化的生产经营服务需求,上海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应运而生。2015年中共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明确,构建农业社会化服务新机制,大力培育发展多元服务主体。上海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大体上可分为两类:一是公益性服务组织,以国家设在基层的公益性服务机构为主(乡镇农业技术服务中心、站);二是经营性服务组织,即除公益性服务组织以外的其他各种服务组织(农业服务队)。实际上,许多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都不同程度地为农户提供生产经营服务,它们既是经营主体,又是服务组织。目前,各类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不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农机作业、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动物疫病防控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二)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目前,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工作进展还不平衡,一是发展家庭农场参差不齐,发展还不平衡;家庭农场发展过程中土地规范有序流转、社会化服务配套、登记管理等方面也有待进一步研究和加强。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存在多、散、乱的现象,对合作社的设立门槛较低,退出机制不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管理机制有待进一步规范,合作社带头人对普通社员的带动和利益联结机制有待进一步加强。三是农业企业与农民的利益链接机制还不够完善,带动和示范效应有待进一步加强。四是土地流转不畅。受农村就业不充分、租金持续上涨等因素影响,新型经营主体扩大土地经营规模面临不少难题。五是农田基础设施薄弱。一些地方农田基本建设投入不足,基础设施条件较差,排灌体系不健全,连片机耕道不畅通,缺乏足够的晾晒场、烘干设备和仓储设施等。这些问题制约着新型经营主体发展规模经营。六是经营人才缺乏。随着青壮年农民大量转移,农村劳动力素质呈现结构性下降,新型经营主体吸引人才难,培养后备人才更难。

  二、关于上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本特征、功能定位及培育方向

  (一)基本特征

  1.以市场化为导向。传统农户自给自足是其主要特征,商品率较低;而根据市场需求发展商品化生产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育的内生动力。无论专业大户、家庭农场,还是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都必须围绕提供农业产品和服务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2.以专业化为手段。传统农户生产“小而全”,兼业化倾向明显。随着农村生产力水平提高和分工分业发展,无论是种养、农机等专业大户,还是各种类型的农民合作社,一般都集中于农业生产经营的某一个领域、品种或环节,开展专业化的生产经营活动。

  3.以规模化为基础。由于受较低生产力的制约,传统农户扩大生产规模的能力较弱。随着农业生产技术装备水平提高和基础设施条件改善,特别是大量农村劳动力转移后释放出土地资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谋求较高收益,着力扩大经营规模、提高规模效益。

  4.以集约化为标志。传统农户缺乏资金、技术,主要依赖增加劳动投入提高土地产出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挥资金、技术、装备、人才等优势,有效集成利用各类生产要素,增加生产经营投入,大幅度提高了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

  (二)组织属性

  1.家庭经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这种经营方式是传统承包农户的升级,从制度经济学角度看属于业主制企业。其特点是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其产权明晰、内部治理结构简单、成员利益高度一致、劳动监督成本低。同时,受农户经济实力制约,家庭经营存在着抗风险能力较弱、融资交易成本较高、市场话语权缺失等不足,其经营规模的扩大也有一定的限度。

  2.合作经营(专业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社)。这种经营方式是农户家庭经营进入市场的主要载体。其优势是能将分散的农户(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组织起来,通过联合与合作,提高市场谈判地位,降低生产和交易成本,增强融资和抗风险能力,让农户分享组织化程度提高带来的增值收益。其不足是核心成员权责利难匹配,利益主体较多,决策效率较低,管理难度较大,规范运行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带头人个人的能力素质。

  3.公司制经营(龙头企业、专业服务公司)。这种经营方式是市场化程度较高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形式。其优势是产权明晰、治理结构完善、管理效率较高,以及技术装备先进、融资和抗风险能力较强、产品附加值高、辐射带动能力较强等。其不足是劳动监督成本较高,受利益诉求多样化多元化制约,需要与农户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才能充分发挥其带动作用。

  (三)不同经营方式的特点和优势

  1.种养业生产适宜采取家庭经营方式,未来培育的重点是发展家庭农场等规模经营户。种植业和养殖业是经济再生产与自然再生产相互交织,需要劳动者具备高度责任心和主动性,及时对自然环境变化作出反应,对生产全过程负责。以家庭作为经营单位,其成员利益高度一致,劳动责任心强、主动性高。从国内外实践看,家庭经营在种养业生产环节始终占据主导地位。在今后相当长时期内,承包农户仍将是农业生产尤其是种养业的基本经营主体。随着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在承包农户基础上将会孕育出越来越多的种养专业户、家庭农场等规模经营户,既发挥了家庭经营的独特优势,适应农业生产的特点,又克服了承包农户“小而全”的弊端。从上海的实践看,家庭农场与专业大户的区别在于:一是专业大户涵盖的经营者身份比较宽泛,可以是农民,也可以是其他身份,而家庭农场经营者的身份较为清晰,即为农民家庭成员。二是专业大户涵盖运销大户、农机大户等,而家庭农场生产经营领域较为明确,即为种养业。三是专业大户对雇工多少无限制,有的超大规模大户自己不种地,生产过程依靠雇工,而家庭农场经营则以家庭成员为主、雇工为辅。四是专业大户主要从事某一行业、某一环节的专业经营,而家庭农场更多实行综合经营,种养结合。因此,在上海应把发展家庭农场作为主要方向。

  2.农产品销售和农业生产性服务环节适宜采用合作经营方式,未来培育的重点是农民合作社和其他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产品销售和农业生产性服务环节占农业生产经营成本的比重较大,专业性较强,可以从家庭经营过程中分化独立出来。与供应商、销售商相比,单个农户处于弱势地位。合作经营可以帮助农户提高市场谈判地位,解决单家独户办不了、办不好、办起来不划算等问题。从国际经验看,农民合作社的主要作用就体现在这些环节。当前各地重点是在农资购买、农产品销售和农机作业、农业植保等生产性服务领域培育农民合作社和专业化服务组织,特别是一些地方创造的,在农机服务基础上,扩展为承包农户的代耕服务、土地托管服务,既不动产权,又规模经营,效果比较好。同时,为满足成员多样化、多类型合作需求,也要鼓励合作社开展内部信用合作、发展联合社,不断拓宽合作领域,创新合作方式。

  3.农产品加工适宜采取公司制经营,重点是做大做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物流环节资金需求量大、技术含量高、标准化程度高,要求经营主体具备较强的融资能力、管理能力和市场反应能力。目前,家庭经营和相当数量的合作经营难以满足这些要求。从实践来看,公司制经营在这些领域具有较为明显的优势。国家鼓励工商企业投资农业,为农户、合作社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带动农户发展产业化经营。重点是做大做强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引导其通过订单收购、二次返利、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与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主体有效对接,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合作共赢”的紧密联结关系。农户为更多分享到农产品加工、物流等环节的增值收益,农民合作社将会逐步开拓农产品加工业务。随着同行业农民合作社走向联合、实力不断增强,合作社在农产品加工领域所占份额将会越来越大。

  (四)承包经营农户与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将长期共存,共同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

  构建上海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前提下,对双层经营体制的完善和发展。在“分”的层次,主要是培育家庭农场,提高家庭经营的集约化、专业化和规模化水平;在“统”的层次,主要是培育合作社、龙头企业和社会化服务组织,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化、产业化和社会化程度。从基本国情出发,在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即使在上海承包农户仍将是农业生产经营的基础,将与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同构建上海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在这一体系中,承包农户是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基础,是其他主体扩大经营规模的源泉,但会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发展而逐步分化;家庭农场是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骨干,能够有效集成现代农业生产要素,是今后商品农产品的主要提供者,是发展合作经营的核心力量;农民合作社是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中坚,是引领家庭经营主体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重要力量,是联结各类农业经营主体的桥梁;龙头企业是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引领,是分散经营有效对接社会化大市场的重要平台,是带动其他经营主体分享产业链增值收益的核心力量;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是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支撑,是维系其他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依托,是推进上海现代农业发展的基本保障。

  三、关于上海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总体思路、具体目标和重点任务

  (一)总体思路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上海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家庭经营主体地位,以承包农户为基础,以家庭农场为骨干,以农民合作社为中坚,以龙头企业为引领,以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为支撑,注重系统设计、实行分类指导,稳中求进、城乡联动,推进农业生产要素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化配置,加快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为现代农业发展提供持续动力和活力。

  (二)具体目标

  按照“重点突破、面上推进,积极引导、规范运行”的要求,不断扩大以粮食为重点的家庭农场经营面积,进一步提升家庭农场发展能级。2015年家庭农场经营水稻面积达到53.8万亩,占市郊水稻种植面积40.3%;2017年家庭农场经营水稻面积达到77.68万亩以上,占市郊水稻种植面积58.1%;2020年基本做到市郊水稻种植面积均由家庭农场经营。

  农民合作社发展重点向提升质量转变,培育一批经营规模大、服务能力强、产品质量优、民主管理好、社员得实惠的农民合作社,以产业为纽带,积极发展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增强综合竞争力。年销售额千万元以上的农民合作社,2015年达到200家,2017年达到240家,2020年争取达到300家。

  按照“扶优、扶大、扶强”的原则,积极培育壮大一批起点高、规模大、带动能力强的农业龙头企业;支持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收购、控股等方式组建大型企业集团,创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促进龙头企业集群发展。市级以上农业重点龙头企业,2015年达到100家,2017年达到110家,2020年争取达到120家。

  不断提高农业组织化水平。2015年本市农业组织化水平达到80%,即农业产业化组织带动的农田面积占全市农业经营用地面积比例达到80%,农业组织带动农户数占全市务农农户数比例达到80%,2017年达到85%,2020年达到90%。

  上海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涉及农村生产关系的调整和农业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要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尊重农民意愿和首创精神;二要坚持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把握好土地经营规模的“适度”,实现劳动生产率与土地产出率同步提升;三要坚持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和政府调控作用,引导农业生产要素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配置,各项扶持政策向新型经营主体倾斜;四要坚持从上海特点出发,兼顾效率与公平,既要解决好农业问题,又要解决好农民、农村问题,改革、发展、稳定相互协调。

  (三)重点任务

  1.引导土地规范有序流转,重点培育家庭农场。一是健全土地流转市场。健全区(县)、镇、村三级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引导土地依法、自愿、平稳流转。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推广委托集体经济组织流转等方式,提高规模经营水平。推广实物计租货币结算、租金动态调整、入股保底分红等利益分配方式,保护流转双方合法权益。二是建立土地优先向家庭农场流转的有效机制。以市和区(县)扶持资金为导向,建立分层分级的补助标准,鼓励土地转出户与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签订中长期租赁合同,发展稳定适度的规模经营。三是建立示范性家庭农场扶持制度,健全有针对性的财政、税收、金融等扶持政策。

  2.引导农民加强联合与合作,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民合作社。按照“积极发展、逐步规范、强化扶持、提升素质”的要求,大力发展多元化、多类型的农民合作社。一是规范发展专业合作社。认真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指导合作社制定好符合本社实际的章程,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切实做到民主办社、民主管理。二是稳步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在集体经济实力和领导班子组织能力较强的地方,坚持农户自愿原则,稳妥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要防止假借合作的名义侵害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三是鼓励发展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在专业合作基础上支持相同产业、相同产品的合作社组成联合社,着力发展农产品贮藏、销售和加工,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四是引导有条件的合作社开展内部信用合作。按照“限于成员内部、用于产业发展、吸股不吸储、分红不分息”的原则,引导产业基础牢、经营规模大、带动能力强、信用记录好的农民合作社开展内部信用合作,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确保规范运行、健康发展。

  3.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完善利益联结机制。按照“优化配置、集约经营、规模发展、整体推进”的思路,进一步培育壮大龙头企业。一是做强做大龙头企业。支持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收购、控股等方式,培育一批引领行业发展的龙头企业。积极创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加强技术创新、质量检测、物流信息、品牌推介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不断提升示范基地引领现代农业发展水平。二是完善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大力发展订单农业,规范合同内容和签订程序,明确权利责任。支持龙头企业与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有效对接,推进企业与合作社深度融合发展。鼓励农户、家庭农场、合作社以资金、技术等要素入股龙头企业,形成产权联合的利益共同体。三是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种养业。把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同建设各类现代农业园区结合起来,引导工商资本依托农业园区发展现代农业,优化产业布局,夯实发展基础。把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同各地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结合起来,支持工商资本在良种繁育、高标准设施农业、科研示范推广等适合企业化经营的领域发展种养业,鼓励工商资本开展产前产中产后的加工、营销、技术等服务,不断增强辐射带动能力。考虑到耕地分散、收益纠葛等实际问题,工商企业应尽量避免大量转租农民承包地搞种植业。

  4.构建农业社会化服务新机制,培育发展多元服务主体。按照“主体多元化、服务专业化、运行市场化”的方向,加快构建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与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一是继续强化农业公益性服务体系。抓紧建立公共服务机构人员聘用制度,规范人员上岗条件,选择有真才实学的专业技术人员进入公共服务管理队伍。全面推行以公益性服务人员包村联户(合作社、基地等)为主要模式的工作责任制度,逐步形成服务人员抓示范户、带动辐射户的公益性服务工作新机制,不断增强乡镇公共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二是加快培育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采取政府订购、定向委托、奖励补助、招投标等方式,引导农民合作社、专业服务公司、专业技术协会、农民经纪人、涉农企业等经营性服务组织参与公益性服务,大力开展病虫害统防统治、动物疫病防控、农田灌排、地膜覆盖和回收等生产性服务。培育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政策法律咨询等涉农中介服务组织。三是不断创新农业社会化服务方式。搭建集技术指导、农产品营销、农资供应、土地流转、农机服务、疫病防控等服务于一体的综合平台,促进农业社会化服务供需有效对接。积极推广“专业服务公司+合作社+农户”“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化服务队+农户”“涉农企业+专家+农户”等服务模式,总结典型经验,发挥示范效应。





 

国家发改委国土开发与地区经济研究所  编发:王宇光